【案情回放】2022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根钢管,后在家中利用电焊机、手磨机与自己的一把射钉枪进行改装。经鉴定,王某某制造的枪形物体,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的枪形物体,能正常进行击发,认定为枪支。
另查明,王某某将他人的高压气枪一支置于家中,并一直持有至案发。经鉴定,王某某持有的高压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形物体,能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
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非法制造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支的行为虽未达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诉标准,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酌定从重处罚。2023年9月王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法释[2009]18号)第一条 非法制造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以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其中第二项就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所谓非法制造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切莫因为好奇、兴趣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如果已经有上述行为,请尽快依法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