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7月,C因自己生意经营不善,经济上捉襟见肘,便想赚“快钱”,联系上了境外人员W。W告诉C,可通过使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网络赌博、诈骗等相关资金获利。提供自己银行卡账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后,C将自己的“生财之道”介绍给L、H等人,并教唆两人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赚钱。在境外远程指导下,三人通过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经依法审查查明:三人共提供了13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220864元。
最后,三人分别获刑,犯罪嫌疑人C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L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建议;犯罪嫌疑人H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切勿随意出租出借个人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或者网络博彩或其他违法犯罪,将成为“帮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径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径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