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家国未来、时代新芽,其心智尚在成长,羽翼尚未丰满,自我保护与风险辨别能力相对薄弱,合法权益更易在懵懂中受到侵害。
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始终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量身打造了一系列特殊检察制度,用有温度的司法守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下面,安龙县检察院“灯塔工作室”就带大家一起了解,这些专门守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检察制度。
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时,检察官必须依法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让孩子在熟悉的亲人陪伴下接受询问、讯问,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诉讼权利。若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不宜到场,检察机关会及时邀请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学校老师、社区工作人员,或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共青团等相关单位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全程监督办案流程,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坚决杜绝未成年人独自面对司法程序。
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对于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而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有可能促其转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进行教育的,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进行亲情感化。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具备有效家庭监管和社会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不会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是依法设立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内,未成年人需要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法治教育、公益志愿服务,定期向检察官汇报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只要其认真悔过、积极改正,顺利通过考验期,检察机关就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未成年人不留刑事污点,顺利回归校园、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绝非“一诉了之”。在提起公诉前,检察官会联合社工、学校、社区等多方力量,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全方位社会调查。调查内容涵盖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监护状况、性格特点、日常表现、犯罪诱因以及悔罪态度等,全面摸清未成年人涉案背后的深层原因,综合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和帮教可行性,为检察机关作出最恰当的司法处理决定提供依据,实现精准办案、精准帮教,真正做到“对症下药”。
为了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彻底摆脱“犯罪标签”,消除成长路上的阻碍,我国专门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免除刑事处罚,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其相关犯罪记录会被依法封存。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使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不受歧视,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以全新的姿态开启人生新篇章。
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没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检察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供线索,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建议主管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
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失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督促父母“依法带娃”。
以法为盾,护苗成长;以爱为桥,点亮未来。这些量身定制的特殊检察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未来,未检检察官将始终坚守初心,用好每一项检察制度、履行好每一份司法职责,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平安顺遂、向阳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