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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以典护童心 未检伴成长
时间:2026-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字字关乎民生,条条守护成长。对未成年人而言,民法典贯穿家庭监护、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人格尊严、校园生活、权益救助全领域,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划定法治边界、撑起法律保护伞。安龙未成年人检察也始终以法为盾、以爱暖心,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综合法治保护防线,用心守护少年之路。


家庭监护篇:依法监护守底线,温情护航伴成长

(注明:图片内容由AI生成)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民法典明确了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人身安全篇:守护人身安全,拒绝侵害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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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不法侵害。民法典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严厉抵制校园欺凌、家庭暴力、人身伤害等各类侵权行为,全力守护少年人身平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三条、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益篇:呵护人格尊严 守护纯真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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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同样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民法典明令禁止造谣诋毁、隐私泄露、恶意曝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守护孩子体面与尊严。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校园保护篇:法治守护校园 平安陪伴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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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校园日常管理、学生安全管护、校园矛盾处置,民法典压实学校、教育、管理、保护责任,防范校园风险,守护校园和谐安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财产权益篇:依法守护财产 筑牢成长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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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财产、赠予收益、继承权益等,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切实守住少年合法财产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该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权益救助篇:法援保驾护航 困境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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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民法典提供清晰维权途径,检察机关依托法律规定,开展帮扶、救助、干预,为困境未成年人撑起法治之伞。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未检履职篇:蓝焰护苗守初心 依法履职护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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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始终深耕民法典贯彻落实,抓实犯罪预防、强制报告、督促监护、普法宣传、帮教矫治等各项工作,把民法典精神融入未成年人保护全过程、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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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民法典,万般护童情。安龙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将持续深耕民法典普法宣传,用法治温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凝聚多方合力,为少年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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