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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打造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安龙模式”
时间:2017-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是党中央的信任和重托,必须坚定不移的推进。贵州省安龙县检察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在公益诉讼试点之初就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公益诉讼领导小组,由检察长直接担任领导小组的组长,在公益诉讼案件的查办上,检察长亲自靠前指挥,举全院之力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对于案件线索的摸排和上报,案件讨论,案件取证,出庭诉讼等工作中的重点环节,检察长事无巨细,均组织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指导案件的办理,保证案件办理数量和质量,为我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和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贵州省安龙县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摸排上做到了工作不停步,在加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摸排力度上不遗余力,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从环境领域、食药领域、环资领域、国土领域、国资领域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以及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起诉、控告检察和诉讼监督中发现线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从行政机关获取线索以及党委、人大、政协等有关机关移送的线索,运用转化好媒体反映、群众投诉的线索。对于收集到的线索,及时组织评估研判,对于符合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规定的,在做好线索登记和上报工作的同时,立即立案办理。 

  二、借鉴反贪污贿赂局办案模式,全面系统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贵州省安龙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是具体负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部门,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民事行政检察部借鉴侦查部门的办案模式,在案件办理前全面分析研判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根据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尽可能多地收集证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视频资料、专家评估意见或鉴定结论也必须要有。根据取证工作的需要,该院公益诉讼领导小组还可调动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的同志参与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在获取关键证人的证言时,亦可视情况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将关键证据予以锁定,防止有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通过事后伪造证据或补充文件材料等行为而使案情出现变化。特别是在收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时,既要有《检察建议书》发出前相关行政机关履职状况的证据,也要有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证据。 

   三、加强请示汇报,争取领导和上级院的支持,同时规范制作文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中央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赋予检察机关新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涉及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对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基础理论深,法律程序多,需要协调的关系复杂,因此,在开展试点工作中要作好请示汇报。一方面,在向本院领导做好汇报的同时,也向该县县委汇报好有关工作情况,争取县委主要领导的支持;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向上级院的汇报工作,从案件线索上报开始,到案件办理结束直至总结分析,每有一步动作,都将相关工作情况全面汇报给上级院。该院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所产生的文书,严格按照高检院和省院新近下发的文书格式制作。对于拟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按照程序先层报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再由州人民检察院层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待省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院批复同意后方可提起诉讼。 

  四、与管辖地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完善协同机制 

  贵州省安龙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在黔西南州院的组织下先后与管辖地法院就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召开了座谈会,就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证据材料的证明程度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与管辖地法院进行探讨,进一步沟通协调解决,确保公益诉讼案件诉讼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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